本局對於國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之監理,除進行法定事項之核准、備查及要求鐵路機構定期提報營運狀況外,並應依鐵路法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
法令依據
台灣高鐵(民營鐵路)、阿里山林業鐵路及台糖鐵路(專用鐵路)之定期檢查,係依據鐵路法第41條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6條至第48條規定;至臺鐵(國營鐵路)之定期檢查,則依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上述規定辦理。
檢查範圍
依據鐵路法第41條,定期檢查以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為範疇;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另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7條,定期檢查項目包括組織狀況、營運狀況、財務狀況、工程狀況、行車安全管理、機車車輛檢修狀況、路線修建養護狀況、其他有關事項。
檢查發現
本局依鐵路法第41條派員辦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檢查,除發現涉有違反鐵路法第34條之1、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6規定,將依相關規定裁處外,至112年底其他檢查發現依下列原則處理:
- 應行改進事項:藉由檢查鐵路機構整體運作狀況及法有明訂應做成之紀錄,檢討其運作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其內部程序規章規定,及執行與紀錄落實情形,提出應行改善事項,並為必要之處置。
- 建議事項:係指其他可提昇鐵路機構安全及服務品質,請鐵路機構參考辦理事項。
為利檢查結果切合鐵路法相關程序,爰113年起依影響安全程度區分為缺失事項、觀察事項及建議事項。
- 缺失事項:檢查發現涉有重大危害安全之事項,將列為「缺失」事項,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依鐵路法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 觀察事項:檢查發現除缺失事項外有不符相關法令、內部規章程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等事項,將列為「觀察」事項,請鐵路機構積極研處。倘鐵路機構就觀察事項未積極研處經再檢查認定為「辦理不善」者,將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依鐵路法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 建議事項:係指其他可提昇鐵路機構安全及服務品質,請鐵路機構參考辦理事項。
113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 案件 |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
高鐵 | 113年高鐵定期檢查 |
(6項持續列管) |
臺鐵 | 113年臺鐵定期檢查 |
(58項持續列管) |
林鐵 | 113年林鐵定期檢查 |
(21項持續列管) |
112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 案件 |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
高鐵 | 112年高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臺鐵 | 112年臺鐵定期檢查 |
(13項持續列管) |
林鐵 | 112年林鐵定期檢查 |
(14項持續列管) |
糖鐵 | 112年糖鐵定期檢查 |
(10項持續列管) |
111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 案件 |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
高鐵 | 111年高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臺鐵 | 111年臺鐵定期檢查 |
(16項持續列管) |
林鐵 | 111年林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糖鐵 | 111年糖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110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 案件 |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
高鐵 | 110年高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臺鐵 | 110年臺鐵定期檢查 |
(6項持續列管) |
林鐵 | 110年林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糖鐵 | 110年糖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109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 案件 |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
高鐵 | 109年高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臺鐵 | 109年臺鐵定期檢查 |
(5項持續列管) |
林鐵 | 109年林鐵定期檢查 |
(結案) |
糖鐵 | 109年糖鐵定期檢查 |
(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