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監理

定期檢查

本局對於國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之監理,除進行法定事項之核准、備查及要求鐵路機構定期提報營運狀況外,並應依鐵路法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

 

法令依據

台灣高鐵(民營鐵路)、阿里山林業鐵路及台糖鐵路(專用鐵路)之定期檢查,係依據鐵路法第41條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6條至第48條規定;至臺鐵(國營鐵路)之定期檢查,則依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上述規定辦理。

 

檢查範圍

依據鐵路法第41條,定期檢查以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為範疇;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另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47條,定期檢查項目包括組織狀況、營運狀況、財務狀況、工程狀況、行車安全管理、機車車輛檢修狀況、路線修建養護狀況、其他有關事項。

 

檢查發現

本局依鐵路法第41條派員辦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檢查,除發現涉有違反鐵路法第34條之1、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6規定,將依相關規定裁處外,至112年底其他檢查發現依下列原則處理:

  1. 應行改進事項:藉由檢查鐵路機構整體運作狀況及法有明訂應做成之紀錄,檢討其運作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其內部程序規章規定,及執行與紀錄落實情形,提出應行改善事項,並為必要之處置。
  2. 建議事項:係指其他可提昇鐵路機構安全及服務品質,請鐵路機構參考辦理事項。

為利檢查結果切合鐵路法相關程序,爰113年起依影響安全程度區分為缺失事項、觀察事項及建議事項。

  1. 缺失事項:檢查發現涉有重大危害安全之事項,將列為「缺失」事項,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依鐵路法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2. 觀察事項:檢查發現除缺失事項外有不符相關法令、內部規章程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等事項,將列為「觀察」事項,請鐵路機構積極研處。倘鐵路機構就觀察事項未積極研處經再檢查認定為「辦理不善」者,將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依鐵路法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3. 建議事項:係指其他可提昇鐵路機構安全及服務品質,請鐵路機構參考辦理事項。

113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案件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高鐵 113年高鐵定期檢查

6項

(6項持續列管)

臺鐵 113年臺鐵定期檢查

58項

(58項持續列管)

林鐵 113年林鐵定期檢查

23項

(21項持續列管)

 

112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案件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高鐵 112年高鐵定期檢查

4項

(結案)

臺鐵 112年臺鐵定期檢查

51項

(13項持續列管)

林鐵 112年林鐵定期檢查

25項

(14項持續列管)

糖鐵 112年糖鐵定期檢查

35項

(10項持續列管)

 

111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案件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高鐵 111年高鐵定期檢查

4項

(結案)

臺鐵 111年臺鐵定期檢查

54項

(16項持續列管)

林鐵 111年林鐵定期檢查

9項

(結案)

糖鐵 111年糖鐵定期檢查

29項

(結案)

 

110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案件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高鐵 110年高鐵定期檢查

3項

(結案)

臺鐵 110年臺鐵定期檢查

61項

(6項持續列管)

林鐵 110年林鐵定期檢查

9項

(結案)

糖鐵 110年糖鐵定期檢查

29項

(結案)

 

109年定期檢查結果

鐵路機構 案件 檢查結果及辦理情形
高鐵 109年高鐵定期檢查

12項

(結案)

臺鐵 109年臺鐵定期檢查

41項

(5項持續列管)

林鐵 109年林鐵定期檢查

12項

(結案)

糖鐵 109年糖鐵定期檢查

62項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