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前言
原為調查鐵路重大行車事故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定應調查之行車事故發生經過及發生原因,並依據前鐵路法第56-5條第2項聘請專家調查,交通部於104年2月24日制定「交通部調查鐵路重大事故作業要點」,107年8月修正更名為「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調查小組作業要點」,復於109年11月修正更名為「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作業要點」,擴大將一般行車事故、行車異常事件,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交通部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列入專案調查範圍。
復依據111年6月22日新頒布之鐵路法第4條、第56-6規定,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鐵道局辦理,爰「交通部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小組作業要點」自111年6月24日起停止適用,本局於111年8月10日制定「交通部鐵道局鐵路行車事故事件調查作業要點」,辦理鐵路監督管理,就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以及就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認有必要者,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或審議鐵路機構提報之行車事故事件發生經過及原因,以提升鐵路行車安全監理行為,及時督促鐵路機構就相關安全事項持續落實各項改善缺失。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8條規定,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爰自108年度起運安會立案調查之調查報告,以該會發布為準,本局僅公布該案發生日期、地點、經過及應行改進事項等;倘運安會未立案調查者,本局將公布專案調查(審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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