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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監理

災害防救

依據災害防救法、消防法、鐵路法、交通部「陸上交通事故防災業務計畫」等規定,制定本局(前身高速鐵路工程局)災害防救相關計畫與重要災害防救應變措施、辦理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執行災害緊急通報、督導台灣高鐵公司災害防救作業執行等,並與交通部、台灣高鐵公司共同訂定「台灣高速鐵路整體防救災應變計畫」,於97年9月8日報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第35次委員會議同意備查,以健全本局暨施工督導單位及台灣高鐵公司之災害防救體系,提昇災害發生時立即採取之應變與執行能力,並加強災害防救教育宣導,落實災害搶救應變成效,減少人員、機具、設備、房舍之災害損失,確保生命財產安全。現改制後,本局為提昇全國軌道事業整體防救災應變能量,前於108年間訂定「交通部軌道營運機構災害防救聯繫會報作業要點」,以整合及建置全國營運機構與中央、地方政府等三方之支援協調機制及聯繫合作平臺。每季分北、中、南、東各召開一次會議,由交通部次長主持,邀集鐵路機構及地方政府消防局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災防事宜。經參酌108年至112年前揭聯繫會報執行經驗修正前述作業要點,並於113年3月21日函頒修正後之「交通部軌道營運機構災害防救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修正後之運作機制,除由交通部建立三方之災害防救協調平臺,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交通部次長主持就業務層面涉及政策事項及各單位業務間無法協調事項進行處理外,各軌道營運機構與地方政府間之災害防救實務工作聯繫及執行等,應由各軌道營運機構定期召開地區性災害防救聯繫會議處理。

 

相關規定

發佈者:交通部鐵道局
更新時間: 2024-04-08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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