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第4條規定,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及監督。目前國內鐵路包括國營鐵路-臺鐵、民營鐵路-高鐵、專用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及台糖鐵路。交通部依據鐵路法辦理鐵路監理事項,按鐵路系統之生命週期,自申請立案、核准興建、竣工、核准、開始營運、營運期間(含人員、營運狀況、事故通報等項目)、停止營運止等階段,依法要求鐵路機構確實落實執行安全、可靠之鐵路運輸,提供民眾優質完善之鐵路運輸服務。本局為交通部辦理各項鐵路監理作業之幕僚機關,下設營運監理組,專責統籌執行鐵路營運監理業務。
在本局成立前,交通部於100年1月授權成立「鐵路營運監理小組」任務編組,人員主要由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同仁兼辦,奉交通部交下專責執行辦理國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理作業,執行國內鐵路包括高鐵、臺鐵、阿里山森林鐵路及台糖鐵路等之相關營運監理業務,俾及早進行建置完整鐵路監理制度,加強監理業務運作,整合現有之機關人力與經驗,提昇鐵路運輸行車安全與服務之監督,並積極培養鐵路監理人力。後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合併成立交通部鐵道局後,鐵路監理人員整備與業務得以接續運作,鐵路營運監理小組並自鐵道局正式成立之日起裁撤。
鐵路營運監理主要法令依據
- 鐵路法(開新視窗)
- 鐵路運送規則(開新視窗)
- 鐵路行車規則(開新視窗)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開新視窗)
-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開新視窗)
-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開新視窗)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開新視窗)
-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開新視窗)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開新視窗)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新視窗)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開新視窗)
各鐵路機構規章核准/備查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