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目的
國內長期缺乏透過採購帶動鐵道產業發展的採購策略,肇因於我國國家標準及技術法規未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國內亦缺乏檢測驗證能量所致。為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廠商投入鐵道產業,強化技術能力與國際接軌,因此修法建立鐵路產品檢測驗證制度,藉由產品使用端檢測驗證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品質符合標準,標準法制化可促進產品共通性,有助擴大市場規模,吸引業者投入帶動產業發展。
執行作法
- 鐵路法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第2項規定,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 為辦理檢測驗證機構之認可作業,已訂定發布「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申請審查作業程序」,內容包含申請認可、展延、增列、文件補正之規定、審查作業及費用、核發認可文件及公告等作業規定。
- 對於鐵路產品之指定項目,將綜合考量既有國家標準、檢測驗證能量、產業技術等條件後提出,並與興建機構、營運機構及產業界充分溝通及聽取意見,再進行技術法規公告程序,並給予適當緩衝期,以供興建/營運機構及供應商轉換採購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