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機電2名:李筱晴君、林文彬君,請於發文日起30 天內分別至本分局號誌工程隊及電務工程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並請依函文說明提供相關文件。
二、電車線工程1名:張延任君,請於發文日起30 天內至本分局電力工程一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並請依函文說明提供相關文件。
三、木土工程1名:林詩媛君,請於發文日起30 天內至本分局第四工務段報到,逾期視同放棄,並請依函文說明提供相關文件。
一、系統機電2名:李筱晴君、林文彬君,請於發文日起30 天內分別至本分局號誌工程隊及電務工程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並請依函文說明提供相關文件。
二、電車線工程1名:張延任君,請於發文日起30 天內至本分局電力工程一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並請依函文說明提供相關文件。
三、木土工程1名:林詩媛君,請於發文日起30 天內至本分局第四工務段報到,逾期視同放棄,並請依函文說明提供相關文件。